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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本规则代替 CQC16-491269-2020,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修改了适合使用的范围表述内容;

  1、适用范围增加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C11-07:2014 认证范围内的机动车外部照明

  6、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增加初始工厂检查与首次获证后监督结合进行的方式;

  7、工厂现场检查时间增加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 车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检查人日数要求;

  8、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认证实施中删除可依据旧版标准做检测的内容。 本规则 2020 年 1 月 7 日勘误: 依据标准中增补:GB5948、GB19152、GB17510。

  本规则适用于 M 类、N 类、O 类和 L 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不包括 单独使用成形的回复反射器)。其他车辆用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

  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适用标准及功能; (2)光源类型(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 (3)光学系统的特性;

  (4)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6)灯具的类别、级别和模式;

  (7)回复反射器的光学单元; (8)尾部标志板的回复反射材料特性、荧光材料特性、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部件。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

  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对于安装在同一车型系列上的产品,例如功能不对称的左、右灯具,单元划分原则可适当放宽。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 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 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 术材料,通常包括:

  (2)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

  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 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 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 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 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 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 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1 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 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

  CQC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 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1)一般情况下,同一型号灯具送 2 只。如灯具为同款车型左右对称的产品,应分别送左、右灯各 1 只,当左、右灯功能不完全一致时,应保证每种功能有 2 只样灯。 对于可更换光源式灯具每只灯具应带灯泡。其他试验所需的样件,如塑料配光镜、车窗玻璃,

  (2)回复反射器:同一型号送 10 只样品。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 2 只。 产品所用材料的简明技术说明书和其他实验所需的样件,也应按实验方案的要求和数量提供。 (3)尾部标志板:载重车和牵引车送 2 只大的人字纹型标志板;挂车和半挂车送 2 只大的标志

  板或者等面积的较小的标志板;由于结构原因,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 40km/h 的 M、N 和 O 类车辆送 5 只标志板样品。

  产品所用材料的简明技术说明书和其他试验所需的样件,也应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和数量提供。

  GB 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原则上,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 3 规定的适用

  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的安全、环保 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1 型式试验应在 CQC 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 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 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4.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QC,由 CQC 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QC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整 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 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 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4.4.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实验室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起计算)。因样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由 CQC 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 实验室保存,并按 CQC 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CQC 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QC、认证委

  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QC 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7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应按照 CQC 相关的现场监测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 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QC 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 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式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 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 监督检查。

  5.2.1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QC 进行审核检查。CQC 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QC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 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

  5.2.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依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具体人日数见表 1。

  1.5 光学系统的特性(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 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1.6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2.4 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示意图);对于有不同安装的地方的灯具(如:前雾灯、后 牌照 板照明装置、侧标志灯、驻车灯、尾部标志板等)应提供该装置在整车上的安装的地方和安装 数量 的图纸。

  3.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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